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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试车骑走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发布时间:2013-09-2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公众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如溜门撬锁入室盗窃、多次在公共场所扒窃、偷偷将他人的包划破拿走包内财物等,但以买车为由提出试骑,趁机将车骑走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可能会使人疑惑。2013年9月25日,焉耆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以购车试骑为由将车骑走的彦某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9月12日,犯罪嫌疑人彦某在焉耆县一家摩托车公司,谎称要购买摩托车并要求试骑,趁销售人员张某不注意将一辆价值9800元的摩托车骑走。彦某骑走摩托车1小时未归,张某才意识到摩托车丢失并向焉耆县公安局报案,焉耆县公安局随即展开侦查将彦某抓获,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发还摩托车公司。

  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总是层出不穷花样百出防不胜防,我们要小心提防看好自己的财物,在发现财物被盗时要及时报案,亡羊补牢犹未晚。(作者: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臧金艳)

中国法制新闻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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